中華民國86年6月11日制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第三屆第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第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第五屆第二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癌症臨床研究發展基金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Clinical Oncology Research Found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95號二樓之三。
第三條
本會以鼓勵優秀癌症臨床醫學人員,研究發展固體腫瘤學、血液腫瘤學及骨髓和造血細胞移植,增進國際癌症臨床醫學交流,提高我國癌症臨床醫學水準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業務範圍如下:
一、出版癌症醫學書刊及設置網站提供醫療資訊。
二、辦理癌症防治公益活動、設置服務站及訓練志工。
三、辦理癌症相關醫學研討會、獎助癌症醫學相關研究。
四、接受癌症防治研究及臨床試驗之委託。
五、贊助其他與癌症臨床醫學相關之事宜。
第五條
本會由台北榮民總醫院陳博明主任發起,經新光醫院吳董事長東進先生等捐助新台幣一千萬元為創設基金,嗣後接受各界熱心癌症臨床醫學研究發展之團體或個人自由捐贈。本會之基金以運用孳息為原則,非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動用基金。本會除得收受捐助之款項外亦得收受他人捐助之動產、不動產。捐助財產及運用經費不得寄託或貸與董事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且不得移供本章程第四條規定以外之用途。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十五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首屆董事由發起人及捐助人選聘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會議遴選之。每屆之董事應三分之一以上具目的事業專門知識,且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議補選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正。
第七條
本會董事均為名譽無薪給之義務職,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互選董事長、副董事長各一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及副董事長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
第八條
董事會之職權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劃之制訂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訂及管理。
四、各項業務之處理及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七、名譽董事之選聘。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董事長於必要時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招提議時,應召集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需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始得舉行,其議案之決議,亦須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並表決,但每一董事以代表一人為限,其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應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或董事長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董事長應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第十條
本會得設名譽董事若干人。
第十一條
本會置監察人五人,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執行,任期與董事同,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監察人與主要捐贈人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監察人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第十二條
監察人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並得與董事會聯合召開,職權如下:
一、關於本會財務狀況之調查事項。
二、關於本會帳冊文件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本會業務情形之查詢事項。
四、關於本會工作人員執行業務之監察事項。
五、其他依法賦與之職權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幹事若干人,由董事長遴聘之,執行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承辦日常業務及會議記錄,經董事會同意得由本會按月酌發工作津貼補助之。本會業務執行有必要時,可聘請臨時人員或專門人才為顧問協助之。
第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五條
本會應於每年三月底以前辦理結算,經董事會議審定後,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相關財務報表。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六條
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及其他必要會計帳冊,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收支帳務處理及金錢出納保管,由執行長或財務幹事監理,經費支出須有合法憑證,並得接受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第十八條
本章程第四條有關獎資助及支用案件之申請,得授權由執行長簽請董事長核可,再提董事會追認備查,較重大案件,得由董事長召開臨時會議商議決定之。
第十九條
本會解散時,賸餘財產之處理,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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